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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郭集,除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外,还享有高邮市特定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兴办基础设施、能源、交通及农业性项目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按10%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在高邮注册纳税的外商独资企业,从产品销售日起3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由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逐年返还30%给外商独资企业。
  3、 凡入高邮市的外商独资金企业和入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用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除上级国家、省和返还农民之外,其它各种费用全部免收,也可以年租金的方式逐年收取使用权出让金。
  4、 在我市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5年内新增效益部份免缴地方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
  5、 凡在高邮市注册登记的外商企业的用电经市政府批准,其增容费可缓缴30%,缓缴时间1-2年。
  6、 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管理人员,可在规划允内以优惠价购买或建造别墅。
  7、 投资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由市对外合作与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优惠待遇。
  8、 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来我市投资新企业,同样享受上述优惠持遇。
  9、 国内企业在我市投资或全股办厂的可参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

  投资郭集,除享受高邮市特定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郭集镇<<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招商引资政策:


  1、 对镇外来我镇投资开发办企业的,凡当年(指投产日起作12个月)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外三年内免征农发基金、教育附加费;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征收。
  2、 对本镇新办企业当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免征农发基金、教育附加费二年。
  3、 对引荐市外客商在本镇落户办企业,凡引荐的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投入后(正式投产)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增加10万元增奖500元(含引荐人差旅费、交际费)。
  4、 对引荐国外客商在本镇落户办企业的,凡引荐外商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额的1.5%人民币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含引荐人差旅费、交际费)。
  5、 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本镇落户开办企业,按组建投产后当年(投产之日起计算)上交国税部门所交的税额由镇按所收数第一年奖励10%,从第二年起每年奖励2%。
  6、 落户工业园区政策
凡在镇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除享受上述条款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 两年内免征本镇范围按规定收取的规费;
  2、 镇自来水厂按水开户费减半征收;
  3、 享受市定园区优惠政策;
  4、 具体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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